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立新收到一封来自菏泽市鄄城县政府的感谢信,到底咋回事儿?这事儿还得从七年前的一起案子说起。
2018年,华某公司委托滋某公司采购设备。滋某公司与恒某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购置一套设备。同年9月26日,恒某公司交付设备后,各方当事人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欠付货款100余万元。随后恒某公司将华某公司、滋某公司诉至长清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华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30余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华某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恒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开展线上线下(300959)财产调查,发现华某公司因其他事项遭受损失,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款项。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500余亩土地,但考虑到执行标的额与土地价值悬殊,处置难度大,经恒某公司同意,暂不处置土地,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底,华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其名下土地受政府规划政策影响需限期腾退流转,希望解除查封,当地政府也要求协助解决。法院充分征求恒某公司意见后,迅速前往实地调查,并与当地政府、华某公司协商执行方案。执行干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申请执行人权益保障等因素,在多轮协商后,提出“华某公司自行找案外人提供位于郓城县的四套房产作为置换物,保障恒某公司胜诉权益能够兑现,法院解除土地查封”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当地政府和华某公司的一致认可。
执行干警当日赶赴郓城县考察四套房产,确认方案可行后约谈恒某公司。然而,恒某公司实地考察后认为房产价值不足,拒绝接受上述方案,执行再度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多次与恒某公司沟通,分析利弊:“查封土地变现周期长、价值悬殊大,更换查封标的更加有利于实现债权。”经反复权衡,恒某公司同意方案,但要求增加至五套房产以保障其债权能够实现。在法院与当地政府协同推动下,最终案外人提供五套房产作为置换物,价值与申请执行标的额基本相当,法院依法完成查封置换,顺利解除土地查封。目前,上述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
至此,法院与当地政府通过联动协作,使涉案双方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化解,不仅盘活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资源,助力当地项目“腾笼换鸟”,也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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